卫计委:临终关怀服务纳入医保长护险报销 中央财政投30亿各项优惠政策出台

人口老龄化、人们对死亡尊严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以”优逝”为特点的临终关怀正逐渐兴起。实施安乐死对于缓解绝症患者的痛苦、节约医疗资源和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器官捐赠体系的建立也有推动作用。

然而,死亡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在中国,关于法律是否应该承认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并能够将这一权利授予其他人行使还没有定论。目前,涉及实施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让生命有尊严的谢幕,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的构建已在持续进行中。

    加强顶层设计,支持养老机构开办临终关怀机构

我国将临终关怀、舒缓医疗、姑息治疗等统称为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近年来,卫计委及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发展安宁疗护事业。2015年11月,国办转发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提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

2017年3月,卫计委首次就老年健康问题制定国家级专项规划,联合12部门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

2017年2月,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安宁疗护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安宁疗护中心的准入标准、服务管理和操作规范,促进机构规范化建设。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了“安宁疗护中心”,进一步加强安宁疗护机构管理。

2017年11月,卫计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启动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建立服务体系

2017年,卫计委启动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在全国选取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普陀区、河南省洛阳市和四川省德阳市等部分有基础的地方先行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宁疗护工作,从建设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制度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逐步积累,不断完善,形成有价值、可借鉴、能推广的实践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据了解,卫计委正在组织开展《老年人安宁疗护准入及评估干预流程》《失能老人健康状况分级评估标准》《失智老人家庭照护培训指南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制定符合中国老年人特点的健康分级标准和照护技术指南,为开展安宁疗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加大安宁疗护经费投入和相关支持力度

(一)加大中央专项支持力度。2016年12月,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2017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亿元。

同时,积极推动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简化审核程序,拓宽社会资本融资渠道。持续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支持社会力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土地、税收、收费等相关优惠政策。临终关怀服务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涉及到医疗、养老等多个领域,可根据情况,享受国家关于医疗、养老领域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措施。

例如,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纳入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可纳入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服务机构等,还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等等。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地方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开展针对老年人、病患儿童等重点群体的临终关怀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临终关怀社会工作服务,推动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机构配备使用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同时,民政部门将加大安宁疗护服务资金保障,推动更多地方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补贴和保障范围。

从事安宁疗护的医护人员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完善安宁疗护支付体系

(一)医保支付安宁疗护(临终关怀)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包括接受安宁疗护(临终关怀)服务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以及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与治疗密切相关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国家已明确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出入院标准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已出台相应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二)有关长期护理保险。按照总体任务部署,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包括临终老年人在内的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上海、青岛、成都等14个城市已经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文件,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也印发了文件做出部署。目前的参保人数已经超过了3800万人,制度运行总体平稳,成效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减轻了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支付水平总体在70%左右。2016年,上海等已经开展待遇支付的四个城市,参保人待遇享受40余万人次,基金支付3亿多元。

第二是制度综合社会功能得到发挥,通过这项试点,在拉动就业创业,促进养老、照护服务产业的发展、支持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试点目前情况看,社会反响也是很好的,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社会各界高度赞同。

2017-2018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将进入全面启动实施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转自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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